《中国债行网》
地级加盟商 加盟合同
编号:债行网(2016)加盟合字第 号
甲方(特许人):
地址:
法定代表人: ____
证照号码: ______
联系电话:
邮箱:
乙方(被特许人):
地址:
法定代表人: ____
证照号码: ______
联系电话:
邮箱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》及其他相关规定,甲方、乙方本着平等、自愿、合法、公平、互惠互利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甲方同意乙方为《中国债行网》合作加盟商。现就有关加盟事宜,达成协议如下:
一、加盟事项:
乙方经甲方授权,在 (加盟地区),以“中国债行网”(加盟商)的名义,并在甲方的指导下,负责所加盟地区《中国债行网》(地方频道)后台的管理与审核等工作。
二、甲方、乙方权利义务:
(一)甲方负责制定乙方所加盟地区《中国债行网》(地方频道)网站管理办法,并制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任用标准与培训、考核方案;
乙方负责所加盟地区《中国债行网》(地方频道)网站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。
(二)甲方负责提供关于乙方加盟《中国债行网》(地方频道)经营场所的设计方案;乙方负责《中国债行网》(地方频道)经营场所的装修、设施、设备、资金、员工工资以及其他经营运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。
(三)甲方负责《中国债行网》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工作;
乙方负责所加盟地区《中国债行网》(地方频道)网站的推广工作;推广内容须提交甲方备案,若有损甲方或《中国债行网》的内容的,甲方有权要求更正或直接予以纠正。
(四)乙方负责对所加盟地区《中国债行网》(地方频道)网站的后台管理与上网资料的审核等工作;
乙方保证其审核并上网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并承担因审核不严所给网站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。
(五)乙方有权在《中国债行网》免费发布下列信息:债权登记、债权转让、债权拍卖、债权收购、债务转移、催债公告、债务曝光、其他信息。
(六)乙方可以查阅《中国债行网》所有详情信息;
(七)乙方享受自身债务兑冲兑换与债务减除服务,并优惠(50%)服务费用;
(八)乙方可享受债权积分消费折扣(50%)服务;
(九)乙方有发展《中国债行网》会员(包括:省级加盟商、地级加盟商、县级加盟商、拍卖人、链锁加盟商、债行、债事代表、债事领士、VIP会员等)的权利;并可同时享受以下以下奖励:
1、“会员发展基金”奖励(《中国债行网》提取所收会员管理费(包括加盟费,下同)的40%设立“会员发展基金”):
(1)可获得直接经纪人(介绍人)奖励:标准为“会员发展基金”的70%。
(2)可获得间接经纪人(介绍人)奖励:标准为“会员发展基金”的20%。
(3)可获得次级间接经纪人(介绍人)奖励:标准为“会员发展基金”的10%。
2、“加盟商管理基金”奖励(《中国债行网》拨付会员管理费的20%设立 “加盟商管理基金”),乙方作为省级加盟可获得奖励标准为“加盟商管理基金”的30%。
甲方收到乙方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所交纳的管理费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,通过乙方所指定的下列银行收款账号,向乙方支付上述奖励费用:
开 户 名:
开户银行:
银行卡号:
(十)乙方可享受在《中国债行网》上进行网络宣传优惠待遇(50%);
(十一)乙方可享受《中国债行网》--法律顾问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。
(十二)乙方应当进行实名网站登记注册;登记注册内容必须真实、准确、全面;
(十三)乙方应当遵守中国债行网-《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》;
(十四)乙方应当遵守《中国债行网》网站声明;
(十五)乙方应当支付加盟商管理费:
1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20,000元/年。
2、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管理费。
3、乙方须通过下列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管理费:
开 户 名:四川华商汇商贸有限公司
开户银行: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
银行卡号:5100 1870 8360 5158 0568
(十六)乙方负责所加盟地区的《中国债行网》“地方频道”的信息采编工作;并严格遵守本《网站声明》和《网络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》(详见本网站“网站介绍”中的“网站声明”)。
(十七)乙方负责所加盟地区的县(市、区)级加盟商及其他会员(包括:拍卖人、品牌链锁加盟商、债行、债事代表、债事领士、VIP会员等)发展工作。其中,在1年内发展所加盟地区的县(市、区)级加盟商数量达到该地区所有县(市、区)的80%以上;发展品牌链锁加盟商10个。
(十八)乙方负责考查、审核、发展所加盟地区关于“债权消费”的“供应商”;并建立数据库。其中,在第1年内发展所加盟地区“供应商”不少于10个;供应范围包括:餐饮、服饰、商住用房、旅行、商务酒店等行业,每个行业发展1家。
(十九)乙方负责考查、审核、发展所加盟地区关于“债权消费”的“债权积分单位”,并建立数据库。其中,在第1年内发展所加盟地区“债权积分单位(债权人或债务人)”不少于10个。
(二十)乙方负责考查、审核、发展所在加盟地区“债事代理”的“债事代理重点推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”,并建立数据库。其中,在第1年内发展所加盟地区“债事代理重点推介律师事务所”1家,“债事代理重点推介律师”2名。
(二十一)乙方负责考查、审核、发展所加盟地区“债权拍卖”的““拍卖人(公司)”,并建立省级数据库。其中,在第1年内发展所在区域“拍卖人(公司)”1家。
(二十二)乙方负责考查、审核、发展所加盟地区的“债行”,并建立数据库。其中,在第1年内发展所加盟地区“债行”1家。
(二十三)乙方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会员[包括:各县(市、区)级加盟商、拍卖人、链锁加盟商、债行、债事代表、债事领士、VIP会员等]的债事讲座、培训与政策法规宣传工作。
(二十四)乙方负责对所加盟地区没有设立县(市、区)级加盟商的会员(包括:VIP会员、县级加盟商、拍卖人、链锁加盟商、债行、债事代表、债事领士等)的注册信息履行审核、监管工作职责。
(二十五)乙方负责对所加盟地区的各县(市、区)加盟商是否履行职责和义务进行监督、管理。
三、加盟期限:
加盟期限为:1年(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);若本合同期满,双方均未违约,双方均可选择本合同延期履行1年;期限届满前30天,经双方同意可办理续约延期手续,尚未办理续约延期手续者,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失效。
四、 联络方式:
各方按本合同文首载明的上述通讯联系方式(含以电子邮件,专人送达、挂号信件或快递)通知相对方,视为履行了本合同过程中需要通知相对方的义务。
五、合同的变更、解除与终止
(一)经甲方、乙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、解除与终止本协议。
(二)乙方因自身发生不良行为,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。
(三)因出现下列情形,另一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约定自己应当后期履行的义务:
1、一方先期违反本合同约定。
2、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;
3、一方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,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;
4、一方因被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义务,被提起诉讼或仲裁,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;
5、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和书面意思表示,可能影响本合同的的履行;
6、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(情形)发生。
六、违约责任
本合同生效后,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,守约方有选择行使下列之一或全部权利:
1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;
2、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;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、诉讼费、律师费等。
3、要求违约方按违约标的金额的20%承担违约责任。
七、争议解决
(一)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,应先进行协商解决。
(二)协商不成,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八 、合同生效:
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九、合同备案:
本合同一式2份,甲、乙双方各持1份,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方: (盖章)
法定代表人(或代表人):
年 月 日
乙方: (盖章)
法定代表人(代表人):
年 月 日